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厅[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考研招生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八大以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招生、严格监管的考试招生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一些招生单位和人员仍然违反规章制度,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政策法规不落实、体制机制不完善、组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考研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始终把李德树人的有效性作为考研招生的根本标准, 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确保研究生。
一是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考试安全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试安全,就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粗心和失策的余地。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牢牢把握考试安全的底线。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统筹规划、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合力,为研究生安全稳定招生提供组织制度保障。要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试卷安全和考场有序。加强考试环境综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与考试相关的违法行为。
自主命题考试是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科学选拔人才的重要机制。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学校层面的自命题工作,坚决杜绝简单放权、层层传递。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为基准,进一步完善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收紧制度牢笼,防止命题论文编制失误和披露流失。自命题科目必须设置2个以上命题组。命题组人员名单必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组长应严格审查和核对试卷内容,确保命题无误。试卷印刷和包装过程应由专门的
复试是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学生的综合考试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术知识的考核,又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和科研创新潜力的考核,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又要注重学生的一致表现。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复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复试工作方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前公布。招生单位应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的基本规范,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必须当场独立打分,打分记录和考生答案应移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更改。整个复试都要有记录和记录。招生单位要制定复试人员的选拔、培训方法和行为规范,选择有经验、业务水平高、公平体面的人员参加复试工作。所有人员都应接受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从而使他们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价规则和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的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p#分页标题#e#
三是加强调剂工作管理,提高招生服务水平
调剂工作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也是满足考生自愿选择、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渠道。招生单位要规范调剂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择优录取。招生单位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学位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报考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同一初试科目的,招生单位应当根据考生初试成绩选择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得简单使用考生提交志愿调整的时间顺序等非学历层次标准作为选择依据。招生单位要坚持以考生为中心,在“全国硕士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提前公布调剂工作办法,准确发布调剂要求,防止考生盲目报考。需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的等待时间。及时解答考生的咨询,信息沟通顺畅。
第四,坚持择优录取,招生质量
招生单位应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
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规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五、深入落实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人事变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及时调整。各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p#分页标题#e#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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